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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永丰包装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被罚金 10 万元
发布日期:2024-09-27 08:12    点击次数:68

(原标题:嘉兴市永丰包装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被罚金 10 万元)

金融界音讯,近日,嘉兴市永丰包装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因未按照纪律贮存危急废料,被嘉兴市生态环境局作出惩处。

据公告本色,股票操盘当事东说念主嘉兴市永丰包装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20 日在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凤桥镇莲花路北 1 幢抓行了未按照纪律贮存危急废料的活动,违背了《中华东说念主民共和国固体废料期侮环境防治法》(2020 版)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纪律。

嘉兴市永丰包装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违背了《中华东说念主民共和国固体废料期侮环境防治法》(2020 版)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组成了未按照纪律贮存危急废料的非法活动。处以罚金东说念主民币10万元整(¥100,000.00)。

主体称号嘉兴市永丰包装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惩处决定书文号嘉环(南)罚﹝2024﹞14号惩处类别罚金惩处决定时期2024-09-20惩处本色1、处以罚金东说念主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罚金金额(万元)10.000000充公积恶所得0.000000暂扣或排除证照称号及编号-积恶活动类型嘉兴市永丰包装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未按照纪律设置危急废料识别象征等违背危急废料期侮防治纪律的关联活动案惩处依据"《中华东说念主民共和国固体废料期侮环境防治法》(2020版)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积恶事实当事东说念主嘉兴市永丰包装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于2024年6月20日在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凤桥镇莲花路北1幢抓行了未按照纪律贮存危急废料的活动,违背了《中华东说念主民共和国固体废料期侮环境防治法》(2020版)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纪律,证实《中华东说念主民共和国固体废料期侮环境防治法》(2020版)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纪律,对当事东说念主作出如下行政惩处决定:1.处以罚金东说念主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当事东说念主自收到行政惩处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惩处决定书载明的推行相貌推行。惩处机关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惩处机关挽回社会信用代码11330402MB1631832X数据开始单元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数据开始单元挽回社会信用代码11330402MB1631832X

本文源自:金融界

作家:天眼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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